郭聯彬:電子郵件上的著作權侵害
來源:台灣法律網 https://www.lawtw.com/archives/318007 電子郵件上的著作權侵害(上) 9 5 月 2003 張貼於 郭聯彬 文 / 郭聯彬 電子郵件可說是網路使用者最重要的通訊方式,有些人每天要處理的電子郵件不下數十封。 利用電子郵件將有用的資訊與朋友或同事分享,也成了網路使用者的典型行為,而「轉寄」的功能更可將自己收到的資訊很方便地再散布給更多的人。 假如信件的內容並不是發信者自己的創作,即可能涉及著作權侵害的問題。 *電子郵件:網路時代的重要通訊方式 網際網路普及後,除了全球資訊網(World Wide Web)以超文字的方式提供了廣大的資訊外,網際網路也提供了有效率的通訊方式。 傳統的實體郵件,快遞要花上數個小時,國內的限時專送則需要一天的時間才能送達,若是國際郵件恐怕就要以星期為單位了;而透過網際網路傳送的電子郵件,卻只要幾分鐘即可達到相同的目的,速度可以是傳統郵件的數百、數千,甚至數萬倍。 難怪網友們會將傳統郵件戲稱為「蝸牛郵件」(snail mail)。 許多網路使用者口中的「郵件」(mail)指的就是電子郵件,用不著再加上「e」字,反而在提到傳統郵件時要特別強調以避免混淆。 雖然像ICQ般的各種即時傳訊軟體方興未艾,網路電話也透過VoIP的技術搭上了網際網路的便車,但仍無法完全取代電子郵件的地位。 一方面通訊的雙方不見得同時有空;另一方面有些量大而冗長的訊息(例如電子報),需要較長時間慢慢閱讀,即時通訊的方式就較不適合。 因此,電子郵件一直是網路上最重要的通訊方式。 根據國內知名網站「蕃薯藤」所做的「2000年台灣網路使用調查」報告顯示,臺灣的網路使用者在網際網路上最常使用的功能,第一名是WWW,第二名即是電子郵件,而所有受訪者每人平均一天約收到14.5封電子郵件,發出9.5封電子郵件。 由此可見電子郵件對網路使用者的重要性。 由於電子郵件的方便與迅速,網路使用者很自然會利用電子郵件來與朋友分享有用的資訊。 這些分享的資訊可能是發信者自己的創作,可能是擷取自某網站或某電子報的部分內容,也可能是從某書本上掃描下來的文字或圖片,更常見的是把收到的電子郵件原封不動地再轉寄給他人。 由於這些資訊都可能受到著作權保護,除非信件的內容是發信者自己的創作,否則都可能發生著作權侵害的爭議。 *寄送或轉寄郵件的法律評價 傳統郵件的寄...